徐州市外国经济研究会章程(修正草案)
(2010年11月14日第2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外国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Xuzhou Academic Association of Foreign Economy(缩写:XAAFE)。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徐州市高校、研究单位及其他单位从事外国经济学教学、研究的有关人员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研究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组织发动广大会员和热心经济学研究的人员开展外国经济学说的相关研究、应用和交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经济科学的繁荣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徐州市社科联、徐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研究会的住所地址是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工程学院经济学院办公室楼501—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协调有关方面研究外国经济学说的计划与活动,开展教学与学术交流;
组织学术讨论及报告会,出版学术论著、论文集;
加强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与学术信息工作;
积极主动地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规划、咨询、策划服务,促进经济理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地方改革开放、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运用本研究会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培训更多外向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 在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研究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会费收入;
国内外个人和单位捐赠;
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