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

发布者:王慧君发布时间:2017-06-02浏览次数:223

徐州工程学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自考助学”专业、“助学二学历”专业(以下统称自学考试)等各专业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管理,保证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生入学和注册

第二条 经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我校列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三年制专科及四年制本科在籍学生,可结合本人所学专业情况,申请参加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各相应专业的学习。学校根据学生的基本条件和专业申请要求,进行资审、注册、编班。学生入学资格审核由专业所在学院、校招生就业处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共同负责完成。

第三条 学生报考的条件为:

1、有一定经济条件,能保证完成学业。

2、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学习认真、刻苦,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3、学生入学要填写《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入学申请表》。

4、参加“专接本”专业、“自考助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本着与普高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

第四条 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相关专业学籍。学生通过考核,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即取得自学考试考籍,考籍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

第五条 学制时间内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逾期(未办缓缴手续)欠费者,不予注册,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进度表,在规定时间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试和重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每门课程原则上安排一次考试、一次补考。上一年级学生的课程重考,应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考试成绩及时载入省教育考试院助学专业管理系统。

第八条 理论课、过程性考核课程、实践性环节课程、含实践的理论课等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过程性考核课程和含实践的理论课课程成绩的计取按照国家统考成绩占70%,校内考核成绩占30%。校内考核成绩的计取包括学生平时综合出勤率;平时作业、测验;期中、期末考试及实践课考试成绩等内容组成。

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命题与考核工作由省考试院委托主考学校组织实施。

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优为100-90分;良为89-80分;中为79-70分;及格为69-60分;不及格为59分及59分以下。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修业年限内有效。课程的重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九条 在每学年结束时,对学生要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奖、惩、重大事件等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在课程考试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出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报名资格:

1、该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及成绩不合格者。

4、未缴清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十一条 考生如发现成绩有误,或对成绩有疑问,可在省教育考试院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专业所在学院进行登记,由校招生就业处报市自考办负责集中查分,考生本人不得查卷。查分中,如发现差错,则由市自考办抽出有关试卷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正确分数告知考生。保存的试卷在毕业时作为依据,供有关方面查验。

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参照《江苏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报校招生就业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及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实施。学位课程不予申请免考。经同意免考的课程,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的,不退还课程学费。

第四章修学年限与课程重修

第十三条 “专接本”专业和“自考助学”专业学制不少于二年,“助学二学历”专业学制不少于二年半。修业年限允许在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延长1年。在修业年限内,未通过的课程,需继续参加学习、考试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专业所在学院及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可再适当延长修业时间。待课程全部通过,发给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徐州工程学院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延长修业时间期满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未能毕业的,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或转入社会自考相近专业学习和考试。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是指学校依据考试计划对该专业课程已安排并实施教学活动,学生考试未通过,而要求重新安排教学活动的课程。课程重修须在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缴纳课程重修费,经审批后获得重修资格。参加重修的学生一般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听课,并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实践等教学任务。

第五章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取得入学资格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一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年应考试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

4、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申请续假,连续两周未参加专业所在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在学期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在校违纪受到退学处理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六条 退学审批手续为: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填写《自学考试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同时附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报送就读专业所在学院,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备案、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江苏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四、六级英语考试”及其他统考或全校性考试,如有违纪事件并经确认的,校内普高段学习学生参照《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理。普高阶段学习结束的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学生按《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补充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均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实习等均属于考勤范围。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校内普高段学习学生的请假手续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高阶段学习结束的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学生请假须向自学考试教学班的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子批准后生效。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须有单位证明或家长认可。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假、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也可由班干部考勤并由任课教师审核签名。每学期停课考试前两周内,学院按照规定对缺课或旷课学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后报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校内普高段学习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学生请假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普高阶段学习结束的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1、请假一天以内者,由自学考试教学班的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者,由专业所在学院的自学考试工作负责人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者,由班主任、专业所在学院自学考试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校招生就业处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令其退学。

第七章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第一学历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参加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习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并在修业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徐州工程学院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专科毕业后两年内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按苏教学[2003]49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徐州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办理要求及时间安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