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示学校的育人效果,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的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真实测评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测评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素质。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0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包括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认真做好大学生涯规划与设计。并能按照规划内容不断进步(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
3.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4.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不违反课堂纪律。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风。
5.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3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徐州工程学院学生手册》上的相关规定及各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4.考核年度内,受到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10分,受到记过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15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20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30分。多次违纪的,可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四)文明素养(总分20分)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举止文明,诚实守信,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在宿舍区公共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品德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70%)和班主任测评(占30%)的方式进行。班级同学民主互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测评)。班主任对班级中的每位同学进行测评。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班级同学互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同学互评的得分。
公式=∑每人对该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 (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该生的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其计算公式为:
G1= 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70%+班主任测评*30%
第九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察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为: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分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并报至学生处备案,同时在本学院公布。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及格。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补考和重修成绩不计入智育测评。
三、身心测评(100分)
第十三条 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考试。认真参加体能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适应能力较强。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四条 身心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70%)和班主任测评(占30%)的方式进行。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测评办法同上第八条。同学互评的平均值=∑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测评的评分/ (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班主任对班级每位同学的身心健康进行测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其计算公式为:
G3=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70%+班主任测评*30%
第十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30%+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60%+身心测评得分*10%
第十六条 对于一个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优秀的最低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一、能力测评
第十七条 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G4)没有上限。
第十八条 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课程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情况。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 类别 | 班级排名前3% | 班级排名前10% 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班级排名前20% 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班级排名前30% 前项已加分的不在累加 |
加分 标准 | 10 | 6 | 4 | 2 |
2.公选课加分
公选课每完成1个学分加0.5分。
3.CET4考试过425分获报考CET6考试资格者每学年加2分;CET6考试过425分者每学年加4分。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TEM4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2分,良好者每学年加3分,优秀者加4分。其它语种加分另行规定。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
加分标准 | 1 | 1.5 | 2 | 3 | 3.5 | 4 | 5 | 5.5 | 6 |
5.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获良好等级者加1分,优秀等级者加2分。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结合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辅导员意见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会干部,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会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表现予以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主要学生干部 | 6—5 | 3—2 | 0 |
说明:
1.班级、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2.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各班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院级学生组织中正、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
3.其他非主要学生干部的加分按主要学生干部的相应等级加分*0.8计算。
4.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级学生组织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三)社会实践加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8 | 6 | 4 | 1 |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 | 8 | 6 | 4 | 1 |
(五)体育活动加分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院 级 | 2 | 1.5 | 1 | 0.5 |
校 级 | 4 | 3 | 2 | 1 |
市 级 | 6 | 4 | 3 | 1.5 |
省 级 | 8 | 6 | 4 | 2 |
全 国 | 12 | 10 | 8 | 4 |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2分,破市纪录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4分,破全国记录者另加6分。
2.以上活动获奖者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六)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基础上再加2分。
2. 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七)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文章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其中对于在市级、校级和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系)级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0.2 |
2.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1分。
3.“十佳宿舍”累计两次,每人加1分、累计四次,每人加2分、累计八次,每人加3分;“十佳个人(室长)”累计三次者加1分、累计六次者加2分、累计八次者加3分。“十佳宿舍”与“十佳个人(室长)”不重复加分。
二、创新测评
第十九条 创新测评主要是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技术活动在中获得的成果的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G5)没有上限。
第二十条 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院 级 | 3 | 2 | 1 | 0.5 |
校 级 | 5 | 4 | 3 | 1 |
市 级 | 7 | 6 | 4 | 2 |
省 级 | 9 | 7 | 5 | 3 |
全 国 | 12 | 10 | 7 | 4 |
国 际 | 15 | 12 | 8 | 5 |
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排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院级学科竞赛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型专利的一项加11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9分。如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参照学科竞赛加分说明中的第二款处理。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核心刊物 | 10 | 6 | 4 |
国家级刊物 | 6 | 4 | 2 |
省级刊物 | 4 | 2 | 1 |
市级刊物 | 2 | 1 | 0.5 |
2.学术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校级创业设计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
(五)自主创业加分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各学院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业的结合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创业实施等情况酌情加分,最高分值为10分。
第二十一条 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二条 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班主任主持、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计算结果由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五条 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班主任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测评结果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班主任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汇总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并完成。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若异议成立,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应 用
第二十八条 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考虑到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的双向作用,学年评优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按基本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奖项的分配。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优秀,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确定。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2.校内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合格,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确定。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3.二等奖、三等奖评选的基本原则
在不违背奖励评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的评选实施办法。但须提前报学校审批并在校学生处备案,并在全院进行公示。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规定必修课学分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学院及以上各种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测评成绩不合格;
3.身心测评成绩不合格;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三十条 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班级统计,报学生处备案,每学年学生个人的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同时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学生组织发展、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对品德测评的内容、身心测评的内容和本条例未含盖的其它发展素质,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实施细则》中予以补充,同时报学生处备案。若对本条例的测评内容体系进行其它调整的,调整情况需在正式测评前报学校审批并在校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