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者:王慧君发布时间:2010-08-19浏览次数:1023

国家助学贷款是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重大举措。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按照新机制实施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贷[200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我校从20059月开始实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目前学校已正式与中国工商银行徐州泉山支行签定合作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徐州泉山支行具体负责我校学生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一、申请贷款对象与条件

凡我校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任务。

二、贷款额度

学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徐州泉山支行核准的贷款额度进行统筹安排。学生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三、贷款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特困证明;由各学院负责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的实际表现等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并初步审定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2.各学院统一组织、指导学生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申请贷款学生的名单要在全学院范围内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核实无误后,将有关资料进行汇总交学生处。

3. 学生处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徐州泉山支行核准的贷款额度和全校学生贷款申请情况,对各学院贷款总额度按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必要的调整,汇总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将有关资料和学校的审核意见送交贷款银行审查。

4.贷款银行对我校贷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贷款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生处。

5.各学院统一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贷款合同文本、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汇总后送交贷款银行审批。

6.贷款银行对我校贷款学生办妥的贷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并将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送交学生处。

四、时间安排和贷款发放办法

1.时间安排

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借贷学生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各学院的初步审定工作、学生处的审核工作和贷款银行的审批工作原则上50天内完成。

2.发放办法

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借贷学生的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学校的指定账户。

五、学生贷款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学生贷款后,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选课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各学院要向借贷人发出诫勉通知书,督促学生加强学习。

2.学生贷款后,如果在校学习期间出现违法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银行则中止发放贷款。

3.借贷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贷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贷学生应按照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借贷学生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应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学生还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4.若借贷学生因个人原因被终止贷款(但能顺利完成学业),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借款学生可以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但毕业前必须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有关贷款确认手续。

5.借贷学生必须与银行签订承诺书。若借贷学生不能顺利完成学业(指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按照承诺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6.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可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院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的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学生处,由学生处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7.按照江苏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精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公布:

1)借款学生未按照还款确认书规定的还款时间及时还款的,将以院系为单位在校内媒体上进行友情提示,以便于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将在校内媒体上进行通报。

3)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9个月以上的,将在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网站上以学校为单位通报。

4)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15个月以上的借款学生名单,将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以学校为单位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1. 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助学贷款的组织部署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辅导员应加强对所分管年级和班级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助学贷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各学院要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初审的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意见。

3. 各学院须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借贷学生毕业前,各学院要将有关借贷学生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学生处审核并送交贷款银行,同时由各学院通知借贷学生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各学院要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