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已认定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欠费;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达到优秀,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排序;
7.家庭经济困难的A档优秀学生优先参评;
8.参评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三、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校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 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兼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1. 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天,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学生处;
3. 校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天;
4. 学校于每年10月份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 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证明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有关要求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学院的评选工作,要在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