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凡已在我校认定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于每学年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校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评选。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我校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发放。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项奖学金(大一新生不能申请国家、学校各项奖学金),也可申请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
四、评选程序
1.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天,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学生处;
3. 校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天;
4.学校于每年11月份前将国家助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助学生(按10个月发放)。
五、有关要求
1.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各学院评选推荐工作,要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立即停发学生的国家助学金:
(1)学生在贫困生认定时提供不实情况而被认定为贫困生的;
(2)在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被认定为不属贫困生范围的;
(3)受资助学生有违纪现象,或有用助学金请客、抽烟、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4)被取消和停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额在贫困生中增补。
六、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