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慧君发布时间:2010-08-19浏览次数:788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成立学校、学院两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年级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其成员构成为:

(1)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

成员:学生处领导、学生处奖助贷勤中心工作人员

职责: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统计、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受理学生的异议或申诉并调查、核实,做出相应处理。

(2)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

成员:学生科科长、各年级辅导员

职责: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审核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确定、报送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3)年级认定工作小组

组长:各年级辅导员

成员:班主任、各班班长、团支书、不少于年级总人数10%的学生代表

职责:在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生科科长、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会同各班班委、团支部,综合申请学生各方面情况,认定班级民主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4)班级评议小组

组长:班主任

成员:班长、团支书、班委成员、团支部成员、不少于本班人数4/5的学生

职责: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评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二、申请建档条件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基本生活费用平均低于240元,均可申请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认定标准 

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类。

1.一般困难(A档):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基本生活费用平均低于24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生(A档) 

a.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400元; 

c.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400元; 

d.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e.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者; 

f .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2.困难(B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基本生活费用平均低于190,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生(B档)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00元; 

b.农村家庭中父母长期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c.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00元; 

d.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3.特殊困难(C档):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基本生活费用平均低于14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困生(C档)   

a.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00元; 

c.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d.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00元; 

e.家庭中有4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f.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如癌症),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g. 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四、认定限制条件

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2.购买高档手机或高档电子产品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抽烟、经常饮酒;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经常上网;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240/月;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7.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五、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院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学院资格审查

(1)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核方式  

a.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的月消费状况;  

d.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会同各班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6.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  

(1)班级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评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同学扼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  

(2)根据本人意愿,可由申请建档的学生首先逐一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班级学生干部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予以说明。如申请建档的学生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4)全体同学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认定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5)评议结束后,申请建档的学生返回会场,全体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6)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依据。  

六、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有认为经民主评议符合建档条件的学生有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异议,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并由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核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3.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不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申请建档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由辅导员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4.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同学反馈。  

七、公示和建档  

1.学院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2.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并报学生处审批后正式建档。  

八、档案调整  

1.每年4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增补、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四种情况。 

2.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备案。  

九、其它  

1.各学院在10月份对新生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3.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追回获助学生的资助款项。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