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阅卷工作规程 ( 试 行 )

发布者:魏思政发布时间:2020-05-15浏览次数:681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校成立校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学院的负责同志以及学校招生就业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学校自学考试阅卷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第二条各学院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课程成立课程阅卷组,一门课一般由2-3人组成,负责阅卷、合分、核分、复查等工作。课程阅卷组在各学院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阅卷教师进行试评及拟订评分标准的补充意见,统一评分标准和掌握进度。各学院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自始至终检查各课程阅卷组的阅卷质量。

第三条阅卷前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学校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阅卷工作培训会,组织全体阅卷教师学习有关规定和相关纪律要求,明确职责,熟悉业务。

第四条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建立试卷保管室,并切实加强试卷存放、运转的管理。学校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集中阅卷场所,并实行封闭管理。阅卷期间,试卷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卷的保管、登记和交接手续。阅卷教师接卷、批改完交卷,均应与试卷管理人员共同对试卷份数清点、登记。阅卷教师需离开阅卷点,试卷必须先交给试卷管理人员,做到试卷不得离开评卷场地。

第五条接受省考试院阅卷质量检查小组的检查,对部分课程的阅卷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章试卷编号

第六条校招生就业处指定专人负责编制试卷号码。参加编号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编号人员严禁了解编号情况。

第七条阅卷工作结束后,各学院以课程为单位,将试卷分别打包后交给校招生就业处试卷管理人员,清点试卷、办理交接手续。由校招生就业处将试卷送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章试 评

第八条课程阅卷领导组在阅卷工作开始前,要认真研究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并试阅一定数量的试卷,使各种问题得到充分暴露后,再拟订出《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实施细则的原则是:不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如遇试题或答案有误应予更正或试卷难度异常(及格率太低),应提出评分标准调整意见,并将情况及时报校招生就业处,学校招生就业处将问题汇总后上报省考试院确定。

第十条凡主、客观题实行分卷考试的课程,试评时对客观性试题部分也要进行试评,并将答案的更正或补充情况写入评分实施意见。评分实施意见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将问题汇总后及时上报省考试院。

第十一条评分实施意见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阅卷与复查

第十二条阅卷采用密封分题流水作业办法,必须分题安排阅卷教师的阅卷任务,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负责试卷的复查工作,特别是主观性试题更要重点复查。试卷数量很少的课程,阅卷教师的人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二人,且不能一人评阅全卷。

第十三条阅卷、复查人员在完成每一考场试卷的批阅任务后,都要在试卷封面规定的栏目内签上全名。

第十四条学院阅卷领导小组在整个阅卷过程中,要对阅卷质量进行检查,统一评分标准。如发现评分与标准不符、判分宽严失当、成绩书写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阅卷工作后期必须对55至65分数段内的试卷,再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特别要对58、59分的试卷进行重点复查。对分卷考试课程的主观题部分,也要对可能影响及格的分数段内的试卷进行重点复查。

第十六条试卷必须经专人合分和核分。合分、核分均要从每小题得分和大题的题内要点得分开始复核。合分、核分中如发现阅卷中的问题,应立即退回原课程阅卷组处理。复查人员在完成每一考场试卷的复查任务后,都要在试卷封面规定的栏目内签全名。

第五章成绩书写要求

第十七条阅卷记分采用百分制,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完全答错和未答的记“0”分。得分必须按题(包括小题)记分,综合性大题还必须记有题内要点分。

第十八条试评时用铅笔书写,正式阅卷时改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每题得分写在试卷规定的记分框内,并由阅卷教师签全名。

第十九条卷面上的成绩,不能随意涂改。凡需改动,都须在原成绩上划一扛,在旁边另写更正的成绩,负责更正的教师须签全名。

第二十条卷首的“核总分”有改动的,必须加盖学校“校正”章。

第二十一条每题得分如有小数要保留一位小数,总分只需保留整数。

第六章阅卷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阅卷教师必须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到公正合理,始终如一。

第二十三条阅卷应在指定场所进行,设专人保卫,进出须凭阅卷工作证。阅卷教师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阅卷场所。阅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向学校阅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阅卷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试卷编号、评分标准、阅卷情况等有关资料不得外传或外泄。阅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第二十五条试卷应在密封情况下评卷,凡涉及试卷需拆封处理等事项,应由校招生就业处指派专人处理,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更改应考者答卷和擅自更改分数。

第二十七条阅卷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阅卷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如发现失密、泄密、营私舞弊等,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当事人必要的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另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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